关于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问询和诫勉的实施办法
日期:2017-06-21 来源: 访问量:55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促进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增强领导干部自律意识,牢筑拒腐防变思想防线,更好地履职尽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纪委和中组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组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以及吉林省委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问询和诫勉的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组织部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问询和诫勉。

第三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问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纪律为先;坚持抓早抓小,预防为主;坚持实事求是,澄清是非;坚持惩教结合,关心干部。

第二章 提 醒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提醒,是指学校组织部为严格管理监督和关心爱护干部,就领导班子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方面存在的事实比较清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事项,及时向领导干部作出提示。

第五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第六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提出建议名单及具体意见,报分管干部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第八条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谈话提醒时,应当向提醒对象说明提醒谈话的事由,指出其需要注意的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同时,注意听取提醒对象的解释说明及对谈话提醒的认识态度。谈话提醒时应作谈话记录并存档。谈话记录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醒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等;

(二)谈话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等;

(三)谈话提醒的时间、地点;

(四)谈话提醒的事由和具体谈话内容。

第九条 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提醒的,学校党委组织部应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提醒函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醒对象;

(二)提醒的事由及要求;

(三)进行提醒的部门名称;

(四)制作提醒函的日期。

采用书面方式提醒的,不要求提醒对象作出答复,但应签注回执并作出表态。

第十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应在提醒后对提醒对象进行跟踪了解。如果提醒对象对提醒的事项不重视、无明显改正,或发现更为严重的情况,学校党委组织部将进一步组织调查核实,并根据查核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建立干部提醒档案管理制度,按照“谁负责、谁记录、谁保管”的原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对提醒的有关材料存档备查。

第三章 函 询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函询,是指学校党委组织部就反映有关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选人用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事实不清需了解核实时,向其发函,由领导干部本人负责任地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的一般性问题,情节简单轻微,本人应当说明清楚的,可采用函询方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了解。

第十四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提出具体意见,报分管干部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函询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函询文号;

(二)函询对象姓名;

(三)函询的问题;

(四)对函询对象提交书面说明材料的时间要求;

(五)学校党委组织部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六)发出函询通知的部门名称;

(七)发出函询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再次进行函询的,函询对象应在收到再次函询通知书的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党委组织部可以委托函询对象所在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对其进行督促,也可以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直接进行调查了解:

(一)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的;

(二)两次函询后仍未说明清楚的;

(三)从回复材料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

第十八条 经函询或者调查了解,函询对象对有关问题和情况已经说明清楚、未发现存在问题的,将函询情况报请分管干部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后,留存备查;确实存在问题的,视问题性质及情节,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对领导干部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应认真审核,并建立函询档案管理制度,按照“谁发函、谁审核、谁保管”的原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对函询有关材料存档备查。

第四章 问 询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问询,是指学校党委组织部就反映有关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事实不清需要面对面直接谈话了解时,向有关领导干部当面提出问题或者作出询问,由领导干部本人负责任地作出答复。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的一般性问题,情节简单轻微,本人应当说明清楚,需要与领导干部当面了解时,可采用问询方式向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了解。

第二十二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问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提出具体意见,报分管干部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问询,应提前拟定问询提纲,通知问询对象问询的具体时间、地点。

第二十四条 问询时应认真听取和分析判断问询对象的回复。问询对象对问询问题说明清楚、未发现存在问题的,将问询谈话记录存档备查;问询对象对问询问题基本能够说明清楚,但需要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或者补充相关材料的,责成问询对象按时提交书面说明或者补充相关材料,提交书面说明或者补充相关材料后能够判定事实清楚、不存在问题的,将问询谈话记录及相关材料存档备查;问询对象承认其存在问题的,视问题性质及情节,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问询对象就反映的有关问题不能说明清楚的,可启动调查程序,发现问题的,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问询时,应指定专人做好问询记录,载明下列事项:

(一)问询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等;

(二)谈话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等;

(三)进行问询的日期、地点;

(四)问询的主要问题和具体谈话内容。

问询结束后,问询记录须由问询对象签字确认,留存备查。

第二十六条 建立问询档案管理制度,按照“谁问询、谁保管”的原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对问询有关材料存档备查。

第五章 诫 勉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诫勉,是指学校党委组织部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明显问题的,对其进行警示和规诫,并采取适当方式跟踪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领导干部存在下列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的;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策事项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够严格,用人失察失误的;

(四)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

(五)违反规定干预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等各项活动的;

(六)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以及省委及学校具体规定精神的;

(七)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的;

(八)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

(九)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严格的;

(十)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

(十一)在巡视、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

(十二)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

(十三)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十四)其他需要进行诫勉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学校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可以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第三十一条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应当根据诫勉对象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一)对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及正处级领导干部进行谈话诫勉,一般应由学校党委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二)对基层领导班子成员及副处级领导干部进行谈话诫勉,一般应委托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三)对科级干部进行谈话诫勉,一般应由基层党组织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四)对其他人员进行谈话诫勉,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第三十二条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谈话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并明确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谈话诫勉应当制作谈话记录,载明下列事项:

(一)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等;

(二)谈话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等;

(三)进行谈话诫勉的日期、地点;

(四)进行诫勉的事由;

(五)谈话具体内容;

(六)谈话对象签字。

第三十三条 采用书面方式进行诫勉的,学校党委组织部应当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书,同时,将诫勉事项告知诫勉对象所在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诫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诫勉书文号;

(二)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等;

(三)进行诫勉的事由及诫勉期;

(四)对诫勉对象提出的有针对性的要求;

(五)要求诫勉对象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

(六)进行诫勉的部门名称;

(七)制作诫勉书的日期。

第三十四条 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三十五条 诫勉六个月后,学校党委组织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诫勉期间能认真吸取教训,反思不足,改正及时的,自动解除诫勉;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经了解发现存在其他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要建立诫勉档案管理制度,对领导干部的谈话诫勉记录、诫勉书、书面检查材料等进行留存,并将有关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纪 律

第三十七条 领导干部接受提醒、函询、问询和诫勉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问询和诫勉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要敢于担当,切实履行干部管理监督职责,积极发挥提醒、函询、问询和诫勉的警示教育作用。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吉林农业大学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