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农业大学领导干部兼职(任职)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7-11-29 来源: 访问量:135

为规范领导干部兼职(任职)管理,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根据中央及省委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领导干部”,包括学校现任、离任和已退休的校级领导干部及处级干部。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兼职”,包括兼任企业、民办非企业及各类经济实体的领导职务、顾问、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以及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中兼任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等。

第三条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领会并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及“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等有关规定,坚持依规兼职,严格履行审批和报备程序。

第四条各级领导干部要明确主责主业,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不得因为兼职影响应履行的职责。审批兼职遵循有利于教学科研水平提升、有利于产学研结合、有利于学生创新创业就业、有利于增强学校社会影响力、有利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原则。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报酬”,是指兼职(任职)单位给予的薪酬、奖金、津贴以及兼职单位赠予的股权等经济利益。

第二章    审批与备案

第六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校级领导干部兼职由省委组织部审批,处级干部兼职由学校党委审批,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条学校正职经省委组织部批准可以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的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兼职不得领取薪酬。

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经省委组织部批准,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的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也可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校级领导干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校级领导干部职务发生变动,其兼职应当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掌握;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应当在3个月内辞去。

第八条校级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九条校级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学校党委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学校党委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上级组织部门同意备案后,方可兼职(任职)。

第十条教学科研单位、教辅部门及内设机构处级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由学校党委审批,兼职数量应适当控制,原则上不超过3个。

第十一条申请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的处级领导干部,需要提供兼职单位的邀请函。申请人员需要提供个人书面申请,对兼职单位的性质、是否取酬以及本人现有兼职等情况予以说明。经所在基层党组织研究同意后出具拟同意兼职的书面意见,党委组织部负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党委常委会审议。

第十二条按规定经批准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的处级领导干部,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任期届满拟继续兼职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兼职不得超过2届,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年,学校对兼职超过限制数量的处级干部新申请的兼职不予审批。

第十三条处级领导干部的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处级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科技成果转化获得资金或股权,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

应当全额上缴学校,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拟提任为处级领导干部的人员,应如实向学校党委报告其个人兼职情况。如有违规兼职,应在任职后3个月内辞去兼任职务,确因工作需要继续兼任该职务的,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如发现有不报、瞒报等情况,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处级领导干部不担任领导职务后,其兼职可不再按照领导人员管理。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党委组织部负责全校领导干部兼职情况的统计,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规范管理。严防出现违规兼职和兼职过多过滥问题。

第十八条按规定经批准兼职(任职)的领导干部,要履行主责主业,不可影响正常学校工作。学校每年对兼职的干部进行专项考核,凡影响本职工作的,党委将终止兼职行为。

第十九条按规定经批准兼职(任职)的领导干部,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条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应在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上报学校党委组织部。以科技成果转化、专利技术推广等知识产权获得企业激励股权的领导干部,其持股情况和收入,应当公开透明,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按规定作为个人重大事项向组织报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后,学校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清理领导干部兼职行为,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纠正。凡不符合规定的,必须在本办法下发后3个月内免去或由本人辞去所兼任(担任)的职务。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规定兼职的领导干部,学校党委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等规定进行处理,兼职期间违规获取的报酬予以收缴;确因工作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但未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的,按本规定办法补办手续。

第二十三条学校纪委负责对全校领导干部兼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学校科级干部的兼职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至下发之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