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农业大学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的规定(试行)
日期:2016-06-16 来源: 访问量:9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的审批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加强管理,根据《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意见》(中办发〔1999〕23号)、《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26号)、《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规定》(中办发〔201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吉林省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吉公办字〔2012〕24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厅字〔2016〕17号)等文件要求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认真做好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及相关工作人员出国(境)的审批审核、备案、登记和管理工作,对违规审核审批或不认真履行审核审批职责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 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

第三条  派驻国(境)外机构工作人员的审批。处级领导干部派驻国(境)外机构工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凭任职决定办理出国手续。

第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审批。

(一)校级领导因公出访,根据外事部门制定的年度出访计划及特殊紧急出访任务,报上级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批。其他人员因公出访须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制定年度出访计划,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按外事审批权限报备。对确需临时安排的学术交流合作,应在个案报批时说明理由。

(二)出国(境)前由所在基层党组织负责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登记备案表》,提出基层单位审查意见,按照表中要求办理会签手续,报学校党委审核,由组织部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分别备案,组织部负责将《因公出国(境)人员登记备案表》存入个人档案。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批准出国(境)执行公务:

1、属于退(离)休人员的;

2、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

3、违反外事、保密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4、已确定要调转工作单位的;

5、因涉嫌违纪违法或因其他原因已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

6、学校在相关审批过程中,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确认不符合出国(境)条件的。

第五条  行政处级干部因公出国(境)须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严禁持普通护照出国执行公务。

第六条  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在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等学术交流合作任务时,应持因公护照。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出国,应说明理由并报组织部批准。如需持普通护照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凭有关批件、出国证件及出入境记录报销与学术交流合作相关的费用。

第三章 因私事出国(境)登记备案工作

第七条  登记备案工作是加强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重要内容。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对处级领导干部、相关人员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我校下列人员属于出国(境)登记备案的对象:

(一)在职的副处级及其以上领导干部;

(二)享受副厅级及其以上待遇的离退休干部;

(三)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四)经学校研究认为有必要进行登记备案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登记备案人员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情况发生调整的,调整结束后10日内,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备案内容。

第九条  党委组织部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备案人员的信息采集、报送和变更工作,要确保登记备案信息完整准确、更新及时。对于未按规定要求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或变更而漏控,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登记备案人员涉密级别发生调整的,由保密委员会在调整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章 因私出国(境)的审批

第十一条  处级领导干部及相关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申办出国(境)证件。实行因私事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仅包括旅游、探亲、访友及处理其他个人事务。严禁使用因公出国(境)证件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因私出国(境)办理程序:

(一)个人申请。登记备案人员本人应提前10日向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提出个人书面申请,履行请假手续,处级干部需要基层单位、分管校领导准假。书面申请包括出国(境)原因、目的地、经费本人自理、何时出国(境)、在外停留时间及本人签名等。

(二)基层审查。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指导申请人员填写《吉林农业大学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签署意见,初次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还需填写《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指导申请人员提供出国申领证照的佐证材料,并严格审查材料。相关佐证材料包括:如申请出国(境)旅游(团队游),须出具有出国旅游经营资质的旅行社提供的全额旅游费用发票,并提交复印件;出国(境)探亲访友证照,如果是探望直系亲属,须提交直系亲属在居住国(境)的居住证明复印件;探望非直系亲属和访友,须提交国(境)外邀请人的邀请信及邀请人在居住国(境)的居住证明复印件;申请出国留学(个人联系的自费出国留学),须交验正式入学录取通知书,并提交复印件;处理其它个人事项的,根据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部门审核。申请人员将《审批表》及个人书面申请、相关佐证材料报党委组织部。组织部根据干部管理的相关规定,对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在征求纪委的意见后,签署组织部门意见。

(四)党委审批。党委组织部负责将《审批表》等材料报分管书记把关审核,学校党委书记代表党委审批。

(五)申领证照。学校党委审批同意后,党委组织部将《审批表》等相关材料备案,发放有关证照。并将出国(境)请假情况报备人事处。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申请出国(境)定居,要区别不同情况办理审批手续。担任现职的,要在辞去现职一年后,离、退休的,要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半年以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凭批件到公安部门办理手续。其中涉密人员要在规定的销密期满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章 出国(境)证件管理

第十四条  因公出国(境)备案人员,因公出国(境)证件由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办理,在回国(境)后7天内,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收回,统一上缴吉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统一保管或注销。对拒不执行规定的,要及时上报,吊销其所持证件。备案人员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期间不得同时持有因公和因私两种出国(境)证件。

第十五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省管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学校代省委组织部管理;其他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学校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集中保管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第十六条  因私出国(境)的登记备案人员,应在回国(境)后10日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对虽经审批同意但因故未能如期出国(境)的人员,超过预定出国(境)日期15天的,其因私出国(境)证件也要交回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第十七条  对于登记备案人员回国后,不按规定时间将证件交由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的,应及时进行提醒和督促;经督促仍不上交的,应责令其上交,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于违背协议情节严重的,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予以强制注销,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八条  涉密的离、退休登记备案人员在规定的脱密期间,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脱密期满后,由登记备案人员本人保管。

第十九条  按照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党委组织部对所保管的因私出国(境)证件,要逐人逐件跟踪落实收集和登记保管工作。要安排专人具体负责,未经审批同意,不得擅自将证件交其本人或其他人员。

第六章 出国(境)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学校党委组织部、纪委、保卫处等相关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对出国(境)备案人员进行理想信念、爱国主义、民族精神、外事纪律、安全保密等方面的教育,要把教育与管理结合起来,对出国(境)备案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廉洁自律、家庭及本人健康等方面情况严格把关。坚持和完善出国(境)人员行前集中培训、谈话提醒等行之有效的做法和制度。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出国(境)人员的思想动态,发现苗头性问题,提前采取措施,防止问题发生。

第二十一条  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以及其他重要岗位的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要严格审查,着重审查近期政治表现和廉洁情况。了解掌握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因私出国(境)、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等情况,对法律规定不准出境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第二十二条  规范党员干部出国(境)期间行为。因公出国(境)团组,不得擅自变更出访路线;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境)外的期限,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团组成员未经团组领导同意,不得单独活动。登记备案人员出国(境)旅游、探亲、访友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一律不得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

第二十三条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原则上一年内不超过2次(主管外事工作的除外),因公出国(境)严格遵照签批时间。执行学术交流合作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停留天数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第二十四条  因私出国(境)探亲、治病的,一般每次不超过30天;出国访友、旅游的,在工作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假期期间一般不超过20天;赴香港、澳门、台湾旅游的,一般每次不超过10天。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应当严格按照审批事项进行,须在审批的期限内返回。特殊情况要报方案并向上级备案。

第二十五条  对于自费留学、研修、交流合作等因私出国(境)的党员干部,在国(境)外严禁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每季度要把在国(境)外的情况向所在基层党组织汇报一次,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回国(境)后及时向所在单位、人事处、组织部报告销假,办理销假手续,并将证件及时上交组织部保管。

第二十六条  领导干部不得在国(境)外办理退休或辞职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绿卡)、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及子女出国定居或办理了外国长期居留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领导干部本人要及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对未经学校党委批准,私自出国(境)、私自不归或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相关人员,一经发现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第七章 出国(境)党员干部组织关系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办理短期出国(境)或开展海外研修、出国留学者,党员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但须严格遵照出国(境)期限履行请销假手续,党员回国后,审查如无问题,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党员超过假期回国,本人申述理由,经审查无问题者,也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按规定出国(境)超过一年(含假期)以上未归或长期在国(境)外定居者,经本人申请,可停止党籍,党员组织材料和档案材料一并转移到学校组织部,保存备查。若干年后又返回者,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回国后表现好,可以重新入党。无故超假不归,应按自行脱党处理,如发现有严重问题者,经审查情况属实,按《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做严肃处理,直至给予开除党籍处理。

党员出国(境),本人提出要求退党的,可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经批准出国(境)定居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也不再保留。

第八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从严处理违规违纪行为。对党员干部出国境私自不归的,要及时上报,依纪依法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采取组织处理措施。对在出国(境)管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失职渎职的导致备案人员出国(境)私自不归,或发生问题后不报告、不处理的,要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部门领导和所在单位负责人责任。对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拒不交出所持证件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条  加强绩效评估。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要及时提交总结报告,建立交流合作成果和经费使用绩效评估制度。

第三十一条  实行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责任制。基层党组织要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加强对出国境人员的审查、报告和管理;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同相关部门对出访任务、人员构成、在外时间等严格把关,对发生违反外事纪律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健全具体的工作程序和制度,严格履行因私出国(境)干部的登记备案、审批和证件的保管工作,严格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纪委加强对出国境工作的监督,发现涉嫌违法违纪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并严肃查处。

第三十二条  因私出国(境)涉及考勤、劳资等方面问题,由人事处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商纪委、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人事处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